本文转自:光明网
陈奶奶已年逾90高龄
【资料图】
老伴和小儿子先后去世
都给她造成了不小的打击
大儿子几次提出想把
陈奶奶接走和自己生活
可老人执拗
只想守着盛满记忆的老房子终老
老房动迁,不期和孙女对簿公堂
几年前,陈奶奶的老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老房子要被动迁了。虽然心有不舍,但想想“老破旧”可以换成新居,总归也不是坏事。于是,陈奶奶作为老房的承租人,按期与征收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后,终于肯被大儿子接走共同生活,还憧憬着安置款能早点到账。
未曾想,没等来安置款,却先等来了小孙女的一纸诉状。原来,小孙女的户口自出生就报在了陈奶奶的老房子里,小儿子过世后,年幼的小孙女随母亲生活,与陈奶奶往来并不密切,但户口并没有从老房子里迁走。故而,小孙女便以户籍在册人员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
孙女:奶奶年事已高,行为能力有欠缺
共有案件审理期间,孙女还另行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宣告陈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孙女认为,陈奶奶年纪太大,长期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这些疾病的存在很容易引起大脑的其他病变,不能排除相应病变已经影响了陈奶奶的认知能力;同时,陈奶奶还患有睡眠障碍,长期服用安眠药,记忆力智能严重衰退,不能排除她患有精神障碍的可能性;此外,陈奶奶还是文盲,不识字,无法理解补偿协议中的条款内容。因此,她主张陈奶奶的行为能力是有欠缺的,申请对陈奶奶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要求宣告陈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奶奶:我是老了点,可也还没糊涂
一开始,陈奶奶并不排斥给小孙女分一些补偿款,但小孙女的申请却让陈奶奶愤怒异常。
“我只是老了,不是傻了,为什么要对我进行鉴定!”
陈奶奶对司法鉴定十分抵触,并不愿意配合。但为了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为了有机会向法院表达自己真实的答辩意见,陈奶奶最终在大儿子的劝说下接受了司法鉴定。
不久,鉴定机构向法院寄送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
1.被鉴定人目前无精神病。
2.被鉴定人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鉴于小孙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奶奶已经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患有能够影响其行为能力的疾病,加之司法鉴定结论已经明确陈奶奶目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孙女的申请。
至于孙女和陈奶奶之间的共有纠纷,目前仍在依法审理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耄耋之年的陈奶奶依然可以亲自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他人的影响和干涉。
法官说法
成年人应推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因素确实会对行为能力产生影响,但主要适用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认定,对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其智力能力、精神状态可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产生病变和退化,但年龄本身不是影响行为能力的必然因素。
《民法典》第18条第1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应推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负有自证其行为能力健全的义务。除非确有证据证明其智力能力、精神状态等存在异常情况,已经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否则不应随意宣告其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无需为其指定监护人。
本案孙女的申请理由所涉及的年迈、文化程度、睡眠障碍、高血压病史等,均不当然对老人的行为能力产生限制性影响,即便未经司法鉴定,也不宜径行宣告老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缺陷。在此情况下,老人有权依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所参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行为能力的影响。
关键词: 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