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能合并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我国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计算的累计缴费年限,只要是在中国的范围之内,不管是哪里的缴费年限,是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在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在办理退休时都能在退休地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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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就是经历过这三种缴费年限合并的过程,也是这三种缴费年限合并累计计算的受益者。我大学毕业以后,分配到老家县的机关工作,1999年从机关离职,加上之前的当兵的工龄累计计算工龄21年,在退休时结合个人人事档案,社保部门认定我的视同缴费年限为21年。
从机关离职以后,我先后在成都、重庆等地打工,但是从辞职的当月开始,便在老家的社保部门办理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从成都到重庆,我都是通过在老家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然后凭缴费收据由打工的单位给我报销养老保险的缴纳费用。当时采取这种操作方式,主要是考虑经常流动,工作不稳定,只有在老家缴费才是最稳定的,不需要经常转移养老保险的关系。
2008年由于我所在的公司需要上市,公司要为每个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所以要求我的养老保险必须转移到公司缴纳,于是我只有从四川将在老家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重庆所在的公司,同时将自己人事档案也转移到了重庆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这样我在重庆办理退休时,自己在公司的缴费年限也达到了8年。
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的规定,退休地的选择包含了四种情形。一是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二是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满10年的地方办理退休;三是养老关系所在地缴费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个满10年的地方办理退休;四是每个地方的养老保险缴费都不满10年的,转移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
视同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单位的缴费年限,如果都是同一个养老保险的统筹区,在办理退休时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在退休地可由社保机构进行合并和归集,但如果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的合并,必须向退休地的社保机构提交本人的人事档案,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这样自己累积缴费年限才不会少算或是漏算。
如果涉及到多地的缴费的,比如视同缴费年限是在异地,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是在户籍所在地,单位的缴费年限是在外省,要办理这三种缴费年限合并,就涉及到退休地的确定和养老保险关系,人事档案的转移问题。
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之时,既要确定自己在哪里办理退休。退休地的选择必须是按照上述规定的四种情形来进行选择,如果选择的退休地不符合退休地选择的条件,当地是不会为你办理退休手续的,也不会为你合并所有的缴费账户。
只有当地社保部门认为你符合在当地办理退休的条件,就需要根据社保部门的要求,转移人事档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转移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便于合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单位的缴费年限累计的缴费年限,就是计算退休养老金的累计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单位的缴费年限,在办理退休时都要在退休地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转移各地的社保关系,最后才能合并累计计算为退休时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的长短对于养老金的高低具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