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监管特点。从美国保险监管历程看,美国保险监管制度具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美国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监管方式,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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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主要进行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保险规则的制定、直接行政监管等监管行为;各州的保险监管部门则主要对保险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组织、偿付能力、资产负债业务等具体保险事宜的监管,旨在从宏观和微观层面稳定保险主体,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由于各州都有立法权调整州内的保险规则,针对各州因政策和准则差异产生的冲突,加强州政府监管的协调性,1871年美国成立了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主要是讨论保险业立法及相关问题并拟定全国保险监管模型法案作为各州立法的参考。
该协会在协调州之间的政策差异,推动各州保险业之间的协调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91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律,调整并扩充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职责,使其成为联邦一级的保险监督机构。
第二,实行宽松的市场准入制度。与我国严格的准入制度相比,美国的准入制度相对宽松。在美国,保险公司只要遵循该州的法律条例、具有一定的资金条件、提供相应的技术条件以及其它必备的条件即可获得经营许可资格。
基于此,虽然美国保险业起步较西欧国家晚,但是在保险公司数量和保险资金规模上发展迅速,居于世界前列。第三,放松保险费率监管。目前,美国实行多种保险费率方式,有的州的费率是市场化费率、有的州则是法定化费率、有的州则实行介于二者之间的费率规则。
如对于人寿险费率,大多州都没有直接管控,主要通过规定死亡表和设定利率等方式计算准备金从而间接调控人寿险费率。放松监管是费率监管的必然趋势。第四,加强偿付能力监管。随着费率管制的放松,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对象逐步转向偿付能力监管。
美国偿付能力监管主要通过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比率、财务分析偿付能力跟踪系统、法定风险准备金监控、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四种方式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第五,严格规定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管理型企业,必须有最低的偿付能力以应对随时的风险支付,因此保险公司可投向资产的种类和数量也因公司的类型不同。
以谨慎为原则的投资法适用于寿险公司,旨在保障盈利性和安全性;以“鸽笼原理”为原则的投资法适用于财产公司和责任公司,旨在保障投资的流动性。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美国保险监管在监管主体、监管重点、监管体系等方面都比较完善,为美国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市场、法律法规环境。
美国偿付能力监管。美国偿付能力监管实施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共同监管的双重管理体制。全国保险检察官协会承担偿付能力监管的协助和指导任务,各州监管机构具体实施监管行为。美国偿付能力监管具有全方位、多层次的特点。
美国偿付能力监管主要有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种。定量分析工具主要有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比率、财务分析偿付能力跟踪系统、法定风险准备金监控,定性分析工具则是定期和非定期的现场检查。
(1)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比率。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是由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该系统是基于各个保险公司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利用监督官协会制定的12个指标气通过计算IRIS指标值,对各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在保险监督官协会收集到财务报告后,首先进行统计阶段的分析。
该阶段的分析方法是计算各个公司的12个指标值,将这12个指标值与统计阶段的正常区间浮动值进行比较。如果指标值存在以下情况之一:4个以上不在正常区间内、盈余调剂指标变动显著、某一分支机构投资大于公司总盈余,则该公司财报将进入下一个分析阶段。
即使有些公司的统计指标不存在以上四种情况仍然可以申请进入下一个分析阶段,主要是为了对本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检验。
在分析阶段,主要通过对公司报告数据进行定量分析,检验数据的质量情况,并根据分析结果对其进行级别划分。按照财务状况由坏到好分为一、二、三优先级和非优先级,根据这这种优先级别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管措施,从而达到对财务状况监管的目的。
(2)财务分析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AST)。该系统是美国对偿付能力监管重要的系统工具。FAST系统在保险行业运用广泛,该系统要求在17个州以上营业者年毛保费收入5000万美元以上的人寿保险和健康险公司、年毛保费收入3000万美元以上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须接受该系统的分析。
与IRIS系统不同,FAST系统属于一种动态分析系统,分析使用的财务报告是基于过去近几年的财务数据分析。该系统共有25个衡量指标,分析时NAIC给不同指标赋予不同值,然后将所有指标相加后得到最终的检验结果。
该系统主要通过最近的财务报告比率分析和报告中特别专项的五年历史分析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如果报告分析结果与FAST系统指标相差甚远,NAIC会与保险公司注册州取得联系,对该公司的状况进一步深入了解和分析,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对该公司进行动态跟踪,直至公司釆取的有效措施达到预定的效果。
(3)法定风险准备金监控(RRBC)。法定风险准备金监控方式是对保险公司风险进行分析,提取准备金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风险的发生。RRBC监控方法由四部分构成:RRBC计算公式,该公式计算后可获得最小风险资本金;
RRBC报告,通过报告分析保险公司风险状况;RRBC标准,构成监控的基本衡量指标;后续措施程序,以应对保险公司RRBC为达到标准时应作出的反应。以人寿保险公司为例,基于不同的RRBC比率,NAIC釆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按照比率划分为以下五个层次:趋势分析层次(200% 监管行动层次(100% (4)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该工具实施时,各州监管机构会亲自去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的内容有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运作程序、营业成果、管理方式等一系列有关公司经营情况的信息。 现场检查一方面是检查财务状况,这也是主要的检查方面;另一方面检查市场情况,主要涉及公司产品的销售、广告、市场占有率、消费者反馈等。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时间周期在3到5年,大部分州的法律也按本州的情况规定了检查期限。 该现场检查的目的在于,通过搜集信息找到存在问题或者隐患的公司,以便釆取措施,及早解决问题。此外,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的经营,当保险机构出现以下问题之一时,必须进行不定期检查。 保险机构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公司的管理、营业成果、保险产品结构等发生明显的变化;IRIS或NAIC等检测结果不正常;上次检查报告中建议再次检查;保险公司的资产投资集中在高风险领域或负债面临高风险;财务报告不正常或者虚假营业状况;外部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危害等。 美国车险费率市场化。1898年,美国第一份机动车保险在旅行者保险公司售出,标志着汽车保险业务在美国正式开展。之后,汽车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汽车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随着监管者逐渐放松保险费率监管,保险费率包括车险在内的保险产品的费率都逐步由市场和保险公司共同确定。 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美国逐渐建立起了一套复杂而科学的车险费率厘定方法,该方法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第一,汽车本身因素影响汽车保费的高低。例如,汽车的品牌、类型、价格等因素会对汽车保费有影响,等级不同,保险赔偿率不同。 此外,美国保险公司于1988年试验了一种基于里程定价的车险产品。该产品利用了先进的GPS远程通讯传输技术,通过车上安装该设备,可以获得关于该车辆的驾驶时间、地点、行驶里程以及车辆刹车次数等具体信息,以此来确定保费的费率。 因此,基于汽车本身的差异,保险费率会有所不同,消费者需承担的保险费也不同。第二,美国汽车保费率具有“从人”特征。“从人”是指保险费率会受人为因素影响,包括车主驾驶记录、驾驶者的年龄、家庭成员等因素。 具体而言,如果驾驶者在过去的一年中,没有违章记录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则下一年保险费率会下降10%-15%; —般而言,青年人要比老年人和中年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高,因而在相同其他条件下,青年人所要支付的保险费要高于老年人和中年人;此外,基于家庭成员的人数多少,在计算保险费率时也不相同。因此,“从人"原则充分考虑了影响汽车保险费率的各种因素。第三,保险费率还受地区因素影响。 这主要是基于大城市和小城市或者郊区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的不同。大城市与小城市相比,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要高,因此在保险费率核算时会高一些。 结语 由以上影响因素可知,美国费率的厘定充分考虑到车、人和地,综合因素下的费率厘定看似复杂,但是也体现了科学性,对车险费率的厘定更加合理。这对于我国车险费率改革提供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