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建好就漏雨,“拒绝收房”遭遇“视为交付”

2023-04-11 06:42:43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齐鲁晚报

新房建好就漏雨,“拒绝收房”遭遇“视为交付”

业主与开发商展开一场近两年的交房争议 近日,烟台市民盖先生反映,他在2021年8月底验收金地浅山艺境小区楼房时发现,房屋存在漏雨问题。快两年了,盖先生拒绝收房,但开发商依据合同约定默认他已经收房,问题悬而未决。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资料图片)

记者于洋

业主:

验房当天就漏雨

拒绝接房

2020年5月30日,盖先生在烟台金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地浅山艺境小区购买9楼房屋一套,双方合同约定2021年9月30日交房。2021年8月31日公司举行工程开放日,验房师带领业主预先验房。盖先生说,当时处在暴雨期,现场发现房屋北侧两个房间墙壁出现大面积漏雨,验房师当时进行了记录并上报。

同时,盖先生表示,该楼盘已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备案。而后,2021年9月28日,公司通知正式交房时,盖先生发现漏雨问题并未解决,漏雨原因也未告知,遂提出拒绝接房。

“当时该公司工作人员说了漏雨可以不接房,但也一直没有来修,我多次拨打该公司总部金地集团电话投诉后,该公司在2021年11月10日才组织人员乘吊篮查看。”盖先生说,“当时告诉我们是10楼空调洞附近保温层破裂,导致9楼漏雨,但维修只是对破损处外墙抹了点水泥,未更换外墙保温层,房内漏雨墙面处也未做处理。”所以,盖先生一直没有接房。

2022年4月18日,开发商给盖先生发函提醒接房,盖先生向其反映漏雨问题,并要求免费送一个车位,开发商表示拒绝。同年7月,烟台连降暴雨,盖先生发现其所购的楼房外墙保温层大面积脱落,因此,对该公司工程质量问题产生担忧,并于7月中旬提出解除购房合同,要求返还房款本金和贷款利息,以及车位款、房屋空置物业费等。盖先生表示,该公司回函不同意解除合同,视同2021年9月30日就已交房。

开发商:

漏雨属工程“瑕疵”

视为交付

近日,记者联系到烟台金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客服部工作人员表示,盖先生反映的漏雨情况属于“瑕疵”,不属于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工程质量问题。

“保温层是人工施工的,出现问题的地方在10楼的排气管处,人工收口不严、做得不到位,水通过缝隙进入墙壁,无组织地流入9楼,渗到屋内。”该工作人员表示,维修时在接口处抹了水泥,外层也补了涂料。

为何8月底的问题拖到了11月才修补呢?工作人员表示,当年9月份是集中交付期,业主验房后,若有问题,会在这一段时间集中反馈回来,10月份开始集中维修,维修量比较多,需要一户一户排着解决。“可能这个漏雨问题恰好排到后面。所以在11月才完成修补。”工作人员说,“这个时间完成维修也算正常。”

针对2022年7月暴雨期间,盖先生所购楼房外墙保温层大面积脱落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并非大面积脱落,而是外墙涂料起皮了,维修时本着彻底处理好、避免后期出现隐患的原则,就把问题可能涉及的地方都拆掉并更换新的材料,业主看到的大面积脱落是我们工作的场景。”

工作人员表示,外部修理好了,里面就不会再漏了,所以屋内不需要做处理;局部渗漏是“瑕疵”问题,按照规定防水工程有5年保修期,而且也已经维修完毕,具备交房条件,没有给业主造成实际损失,没有办法同意业主的赔偿车位等诉求,也不符合退房要求。

记者查看合同,上面显示“除非存在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测不合格的情形,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接收房屋”;同时约定“局部渗漏”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的理由;买受人无合法理由拒收房屋,则房屋自出卖人确定的交付截止日起“视为交付”。盖先生表示,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是该公司提供,其依据的条款是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减轻开发商责任的情况。

对此,山东川奇律师事务所尹律师表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双方若因条款解释不清,可通过诉讼解决。

住建局:

双方未达成协议

可走司法途径

记者注意到,盖先生2021年8月31日发现漏雨问题,同年9月1日,相关勘检、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单位均盖章签字“同意交付使用”,并且9月18日住建部门表示“备案资料已收讫,同意办理备案手续”。

为何出现漏水问题,还能“同意交付”?针对相关问题,记者联系了芝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咨询。3月30日,该局出具书面回应,表示建设单位于2021年8月25日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文件规定内容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未发现漏水现象。

该局表示,经调查,盖先生曾在2022年8月和9月两次与质检站工作人员沟通过,质检站人员向盖先生解释房屋漏水问题已于2021年11月解决,并协调建设单位、业主双方去现场查看确认,但是盖先生均表示拒绝去现场查看是否维修完毕,只要求退房。因两次协调双方未达成协议,根据相关规定,该局建议投诉人盖先生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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