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听听原重庆市市长黄奇帆的观点:
黄奇帆认为,站在重庆实践的角度,有五种“混”法。
第一种“混”法,推动国企集团整体上市,不留壳尾巴,这是混合所有制最基本、最普遍,也是最规范、最经典的一种模式。像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西南证券等。
第二种“混”法,把部分现在合适的集团公司转化为巴菲特式、淡马锡式,或是中投式的投资公司。按一般经济规律,投资公司自身不举债,是资本玩资本,如果有400亿元资本就拿这个玩,但基本不控股,只做股权投资、做战略投资者,因为不控股,财务就不会并表,这样被投入企业的债务也不算它的。它只有股权,没有债务。玩资本和玩资产不同,它就要追求回报,什么有前景就投哪儿,什么产业运作规范就投哪儿。比如渝富集团相当于重庆的“中国投资”。
黄奇帆认为,搞投资公司先要实现两个转化:一是公司债务要清零;二是投资方向进行结构性调整。
第三种“混”法,有的企业一时还没有达到上市条件,可以先搞股份制,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同时,把部分股权转给民营、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私募,甚至是外资。总之,通过股权转让,形成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种“混”法,可以把转让掉的一部分股权所获得的国有资本,搞一批国资委直接控制的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团队由国资委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组织,投资方向由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指导。母基金不直接投到产业中去,而按一定比例和各种社会资本的私募基金混合成立子基金。
第五种“混”法,在政府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一些市场信号逐渐活跃起来的领域,要推动公共产品价格逐步实现市场化,为非公经济的进入创造条件,实现混合发展。即改善它的边界条件,使非公经济进入后不至于亏损。
以上文字摘自《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设计与实施全案》,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购本书。
关键词: 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