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山东高法
居高不下的房价,使得“赠送面积”成为开发商吸引客户的重要营销手段。但看房时说好赠送的大阳台,交房时却没了该咋办?
2018年,21岁的女子李某想买个“单身公寓”,于是来到岳阳楼区一小区,向某房屋置业公司缴纳了购房定金5000元。几天后,她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参观了样板房,该样板房当时有阳台。从楼层平面示意图来看,自己所购房型也有阳台设置标志,并标明该部分为全赠与面积空间。
于是,李某当场与某房屋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并缴纳了房屋首付款20.82万元,剩余购房款20万元将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房子2019年5月1日交付。
然而等到收房时李某才发现,自己的房子根本没有阳台,于是拒绝收房,拒绝提交资料办理贷款手续,也拒绝交清剩余房款。
某房屋置业公司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李某反诉对方,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首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增设阳台系对原房屋的改造,开发商将其作为全赠与面积空间赠与给购房者,购房者因此可以增加房屋实用面积,亦能在使用上有更好的布局,这对购房者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力。
本案中可以推定李某购买该案涉房屋与此具有因果关系,李某有理由相信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的增设阳台部分应是一致的,李某基于案涉房屋未增设阳台而不接受该房屋具有合理性,并主张交付的房屋没有阳台不能满足其购房时的需要,因开发商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某置业公司返还李某购房款20.82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出卖人就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所谓的“赠送面积”往往不会像产权面积那样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蕴含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故开发商及购房者对此应权衡利弊,理性谨慎的看待“赠送面积”,避免相关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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