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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在2022年的第109篇原创内容。“猝死”到底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这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一方面重大疾病中的“急性心肌梗塞”、“深度昏迷”和“猝死”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急性心肌梗塞”要求心电图改变和心肌酶升高,“深度昏迷”要求使用呼吸机96小时以上。而“猝死”往往缺乏必要的临床检测结果,这导致“猝死”很难严格地达到重大疾病的理赔条件!下面就和大家详细分享一起猝死导致的理赔纠纷。
2018年2月,叶某投保《国寿附加福瑞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保额30万。2022年2月,叶某突发“心源性猝死”,经抢救无效去世。2022年3月,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称被保险人本次出险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次事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心源性猝死”不在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内。但被保险人的家人认为,这都已经发生如此严重的事故了怎么可能还不是重大疾病?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及时履行勘查、核定等义务,核定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根据《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重大疾病”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凡是对被保险人健康、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疾病,均应视为重大疾病。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未约定“猝死”是免赔事由。最终,保险公司不能提交证据排除重大疾病的可能性,在保险公司存在调查失职的情况下,应推定导致被保险人猝死的疾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其实猝死相关的确诊问题,归根结底就是理赔事实无法判定导致的。这时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两方承担责任的多少来做一定比例的赔付。在理赔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一点不赔和全部理赔都是让纠纷双方很难接受的结果。以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理赔问题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