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注册制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2023-02-17 19:48:04

来源:财经风云

深交所官网2月17日消息,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2023年2月17日,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正式发布30部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配套的业务规则及指南。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切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资料图】

一、请介绍深交所就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及正式发布的情况。

答:本次发布的配套业务规则中,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等10部主要业务规则,自2023年2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等6部业务实施类规则,同步定向征求了会员及相关市场机构、自律组织的意见。期间,市场各方十分关注、广泛参与,对全面实行注册制给予高度评价,对征求意见的配套业务规则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对规则修改完善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主要涉及进一步优化审核程序、完善发行承销定价配售机制、改善交易机制安排、便利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等方面。

截至2月8日,深交所共收到各类市场主体提出与规则相关的具体意见建议141条。深交所高度重视市场主体意见建议,逐一认真研究,进行分类处理。一是在规则修改中予以吸收。征求意见后,吸收采纳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36条,其中回应了相关主体关注相对集中的问题。如优化发行承销定价配售机制,当主板发行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继续保持新股发行整体向网上投资者倾斜,同时适度调低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平衡不同投资者合理诉求。又如,完善受理环节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新增首发、再融资、重组等申请受理阶段延期补正安排,将相关工作底稿提交时间由5个工作日延长至10个工作日,为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提供必要便利。对其他有关意见建议,后续将进一步审慎论证利弊,深入评估实施条件和时机。二是在具体工作中予以采纳。相当一部分意见建议与工作优化改进有关,如进一步明确主板定位的把握标准、提升审核问询的针对性、推进开门办审核等。深交所将采纳这些建议,在后续发行上市审核及持续监管等工作中,认真落实注册制改革要求,改进优化有关工作,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获得感。

除上述16部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外,深交所还发布了11部业务细则和3部业务指南,着重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等环节需要细化的相关制度安排,以强化规则协同性和可操作性,完善更加清晰、简明、友好的规则体系,夯实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的制度基础。就本次集中发布的规则,深交所在官方网站首页设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规则专区,以便利市场主体查阅规则信息。

二、请问对于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深交所作了哪些安排?

答: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在2020年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落地之初,深交所制定了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标准及监管制度,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了空间;同时,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按照“稳中求进”原则,当时明确了暂不实施的过渡期安排。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两年多来,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推进,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市场结构和生态持续优化,创业板实施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时机已经成熟。一是不同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利用创业板发展壮大的愿望持续增强。其中包括不少创新属性较强但尚未实现盈利的企业提出到创业板上市融资的需求,需要扩大创业板包容性和覆盖面,更好服务科技自立自强。二是未盈利企业发行上市监管的基础日益牢固。近年来,深交所持续提升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质效,丰富审核监管经验,强化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日常监管效能,为支持未盈利企业发行上市打下坚实基础。

此次,深交所就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发布专项通知,主要有三个方面安排:一是细化未盈利企业行业范围,包括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二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条件,启用“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上市标准;三是做好相关规则衔接,《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同步取消了关于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需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要求。

四、全面实行注册制后,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较改革前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答:深交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充分借鉴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经验,结合主板定位特征、投资者结构,兼顾存量与增量,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调整优化主板发行定价、配售相关机制,提升制度包容性、适应性,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与改革前相比,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差异。

一是完善定价机制。明确新股发行价格、规模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保留直接定价方式,新增定价参考上限。调整最高报价剔除比例上限,优化网下投资者填报价格、报价信息披露、定价参考值、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机制。新增期货公司为询价对象,保留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明确配售对象参与网下发行的市值要求。

关键词: 发行上市 发行承销